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鲁西南战役纪念馆。
第二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法定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羊山镇政府驻地。
第三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隶属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是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文化事业单位,属国有博物馆,是以收藏、研究、教育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鲁西南战役史实和鲁西南战役精神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革命精神。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鲁西南战役,向大众传播鲁西南战役经过和鲁西南战役精神,弘扬英烈精神,促进鲁西南地区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组织与行为,鲁西南战役纪念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鲁西南战役纪念馆领导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八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设综合部、藏品部、展览部三个部门。
第九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决定。馆长根据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宗旨,制定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工作接受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和馆内职工的监督。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产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的安全承担责任,金乡县羊山烈士陵园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坏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后,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议,如上级主管部门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鲁西南战役纪念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鲁西南战役纪念馆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鲁西南战役纪念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鲁西南战役纪念馆职工代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鲁西南战役纪念馆工作终止,鲁西南战役纪念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鲁西南战役纪念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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